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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费用
1、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?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7条规定: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,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。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,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。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,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。
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:案件受理费、其他诉讼费用。
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——案件受理费:
(一)离婚案件,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。涉及财产分割的,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,不另收费;超过一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;
(二)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;
(三)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;
(四)财产案件,按争议标的计算,按照下列比例交纳:
(1)、1000元以下 50元;
(2)、1000-50000元 标的×4%+10元;
(3)、50000—100000元 标的×3%+510元;
(4)、100000—200000元 标的×2%+1510元;
(5)、200000—500000元 标的×1.5%+2510元;
(6)、500000—1000000元 标的×1%+5010元;
(7)、1000000元以上 标的×0.5%+10010元。
除以上案件受理费外,不少法院还收取实支费,按照受诉法院的要求交纳。
2、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?
根据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司法厅鲁价费发(2001)407号文件的规定, 办理民事案件参照如下标准收取:
( 1)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500—5000元/件
( 2)、涉及财产关系的: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,按不高于下列比例(标准)分段计算收取费用:
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
10000元以下 1000元
10001至100000元以下 4%
100001至500000元部分 3%
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2%
1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%
10000001元以上 0.5%
上述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。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收取;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,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。涉及仲裁的案件,曾经代理仲裁的,诉讼一、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,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,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。
(3)、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、公证费、交通费、异地办案差旅费等,由委托人承担,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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