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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生于11~14世纪欧洲基督教教会学院的一种哲学思潮。它是运用理性形式,通过抽象的、烦琐的辩证方法论证基督教信仰,为宗教神学服务的思辨哲学。早期中世纪思想家只是对基督教的圣经、信条加以阐述,或对文献、经籍的一些段落进行注释。到11世纪,神学命题日益以问题的形式提出。在回答这些问题时,人们将正反两面的理由或意见列举出来,然后加以分析,得出结论。当时称这种方法为辩证法。经院哲学家们利用这种方法阐述各自的观点,围绕共相与个别,信仰与理性的关系展开了长期的争论,形成了唯名论与实在论两大派别。16世纪末~17世纪初,在天主教教会的反宗教改革运动中,经院哲学在西欧再度抬头,通称后期经院哲学。它在逻辑与形而上学方面进展不多,主要贡献在自然法理论方面。它从神的全善推论到在自然秩序中的人的理性,并发展到人的意志,认为这是自然法基础。这一思想后来发展为荷兰法学家H.格劳秀斯的法学理论。19世纪末叶,天主教教会再度鼓吹经院哲学,以回答现代科学与哲学的挑战,形成新经院哲学。但新经院哲学缺乏历史现实感,在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中影响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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